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3203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35505883412000132035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3550588341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中山东路132号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2期1楼综合接件窗口B02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为拟迁建广播电视设施所有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出书面申请; 2.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3.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4.满足广播电视传输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5.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6.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功能的要求; 7.省局提交材料齐全(详见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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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频率协调函(可选)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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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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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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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广播电视传播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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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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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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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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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提交的书面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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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申请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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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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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1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 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 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1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 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 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 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 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7工作日 |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 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 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 批准决定。 |
4 | 决定 | 1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决定的,转报总局;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 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无线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批复》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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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4651570,025-8465155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4651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