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32039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35505883412000132039001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3550588341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中山东路132号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2期1楼综合接件窗口B02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持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 2.剧目已获得总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3.申请表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安全承诺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自律承诺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申请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4 |
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5 |
编剧授权书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6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7 |
书面申请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申请 | 0.1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0.1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0.6工作日 | 根据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4 | 决定 | 0.1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和《许可证》;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 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 许可决定书》。 |
5 | 制证发证 | 0.1工作日 | 无 |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4651570,025-8465155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4651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