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审批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32039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35505883412000132039001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3550588341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中山东路132号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2期1楼综合接件窗口B02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持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 2.剧目已获得总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3.申请表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安全承诺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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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律承诺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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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请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情况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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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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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编剧授权书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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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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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书面申请报告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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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申请 0.1工作日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 受理 0.1工作日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3 审查 0.6工作日 根据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4 决定 0.1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和《许可证》;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 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 许可决定书》。
5 制证发证 0.1工作日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25-84651570,025-84651555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4651530
办理地点
  • 南京市中山东路132号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2期1楼综合接件窗口B02
咨询方式
  • 025-84651570,025-84651555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465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