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3205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35505883412320132053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3550588341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中山东路132号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2期1楼综合接件窗口B02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引进境外节目无《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第十五条所规定不得出现的内容。 2、节目版权合法。 3、申请材料填写规范完整、内容真实可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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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版权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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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引进合同(中外文)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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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4 |
引进除影视剧以外的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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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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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0.2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0.2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0.3工作日 | 根据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4 | 决定 | 0.2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和《许可证》;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 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
5 | 制证发证 | 0.1工作日 | 无 |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以非卫星传送方式引进除影视剧外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同意以非卫星传送方式引进除影视剧外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批复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三十九条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规章】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 第十一条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报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地(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申请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84651570,025-8465155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4651530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企事业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