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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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9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4002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550232674U2000114002001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550232674U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22号704室;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一楼省人社厅A12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3月1日-7月15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7月16日-10月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符合《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规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2.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3.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4.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5.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6.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7.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8.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9.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10.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11.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12.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13.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14.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15.技工学校应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和教材。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 16.技工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建立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每个专业应有相应的合作企业。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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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技工学校申办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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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设立技工院校的请示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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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5工作日 按苏人社规〔2020〕5号规定核实申请材料 受理或不受理
2 组织评估 25工作日 符合设立标准 评估通过或评估不通过
3 设立审批 15工作日 符合设立标准 审批通过或审批不通过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关于同意设立技工学校的批复
审批结果样本 关于同意设立技工学校的批复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7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83276016;83666559
监督投诉方式 12333;8366656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电话
地址
网址
行政诉讼
部门
电话
地址
网址
办理地点
  • 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22号704室;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一楼省人社厅A12窗口
咨询方式
  • 83276016;83666559
监督投诉
  • 12333;83666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