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701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696785044Q2000107010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现场审核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696785044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4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江苏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且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2、拥有自主的食盐注册商标; 3、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有稳定的来源; 5、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万吨/年,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南方海盐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万吨/年;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能够持续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品种食盐,且上一年品种食盐产量占其食盐总产量的60%以上; 6、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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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所生产的所有食盐品种有国家级食品综合检测机构或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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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凭证、记录材料等。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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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制度)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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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全国食盐电子防伪追溯服务平台系统生成的本单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追溯信息上传全国平台的情况报告》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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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通过GB/T19001,ISO22000或HACCP证书,符合GB/T19828、GB14881等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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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近五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未发生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盐质量安全事故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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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食盐包装设备采用全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的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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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从事食盐生产的固定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的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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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生产设备的详细清单(含设备布局图示)、工艺流程图及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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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多品种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食盐品种明细及其对应的标准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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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食盐生产能力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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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2 |
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原料盐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的采购合同复印件及凭证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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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原料盐稳定来源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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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业前两年度审计报告 |
其他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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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拥有自有的或其他食盐定点企业经合法程序许可使用的食盐注册商标的证明材料。 |
其他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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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原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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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法人身份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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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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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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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对申请审核的材料组织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在0.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在0.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内容。 | 进入审核环节 |
2 | 审核 | 6工作日 | 根据工信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的相关规定审查 | 审核通过/不通过 |
3 | 决定 | 1工作日 | 同意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新证书;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同意或不同意许可 |
4 | 办结 | 1工作日 | 发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 办结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不包括现场审核时间。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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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69652727,025-8366632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69652897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