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7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696785044Q2000107011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现场审核 | 中介服务 |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696785044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4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江苏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且持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许可证; 2、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批发经营活动,建立真实完整的批发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3、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 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配送食盐应通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自有运输工具或自建物流公司,或委托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有物流配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5、批发经营的食盐应为本企业生产,或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企业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凭证、记录材料等。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制度)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3 |
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建设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4 |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等相关标准要求的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5 |
近五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未发生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盐质量安全事故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6 |
配送食盐有符合食品安全和运输资质要求、且与业务能力匹配的自有配送车辆或相对稳定的社会运力资源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7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复印件或食盐的购进合同和凭证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8 |
企业经营场所、食盐仓储设施的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9 |
持续正常开展批发经营活动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10 |
企业前两年度审计报告 |
其他 | 5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11 |
原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5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12 |
法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5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13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5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受理 | 1工作日 | 对申请审核的材料组织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内容。 | 进入审核环节 |
2 | 审核 | 6工作日 | 根据工信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的相关规定审查 | 审核通过/不通过 |
3 | 决定 | 1工作日 | 同意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新证书;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同意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新证书;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4 | 办结 | 1工作日 | 办结。 | 办结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不包括现场审核时间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 设定依据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69652727, 025-8366632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69652897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