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704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696785044Q2000107041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696785044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4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属于本许可事项范畴;2、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3、材料齐全。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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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备技术参数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本材料没有固定格式,由申请人自主编制,应包括发射功率、频率范围、调制方式、天线参数等主要技术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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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需提供身份证或者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个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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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申请人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法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者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个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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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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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根据预审结果,对不属于本事项受理范围或申报材料经补正依然缺失错误的,不予受理,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 | 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办结;予以受理,进入审查环节。 |
2 | 审查 | 3工作日 | 经过审查,认为应当予以许可的,给出许可建议;认为应当不予许可的,给出不予许可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 进入决定环节。 |
3 | 决定 | 3工作日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认为审查意见不当的,可以退回审查环节。 | 接入办结环节。 |
4 | 办结 | 2工作日 | 经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予以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证照批文;经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 本事项办结。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9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渔业无线电台研制、生产、设置、进口许可的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渔业无线电台研制、生产、设置、进口许可的批复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第二十八条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规范性文件】《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 第二十二条研制、生产渔业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按设置渔业无线电台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69652923,025-8366632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696528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