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初审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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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初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0704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696785044Q2000107043000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696785044Q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4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有生产监控化学品所需的资金和场所; (三)具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生产设施,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五)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 (六)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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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1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进入审查环节。
2 审查 16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进行现场考核时间另计。 进入决定环节。
3 决定 2工作日 制作审查意见 进入办结程序
4 办结 1工作日 1.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整改通知书》; 2.对符合法规要求的,将考核表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报送结果,流程结束。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转报国家工信部文件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25-69652978, 025-83666320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69652897,12345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4窗口
咨询方式
  • 025-69652978, 025-8366632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69652897,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