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初审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704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696785044Q2000107043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696785044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4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有生产监控化学品所需的资金和场所; (三)具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生产设施,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五)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 (六)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受理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进入审查环节。 |
2 | 审查 | 16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进行现场考核时间另计。 | 进入决定环节。 |
3 | 决定 | 2工作日 | 制作审查意见 | 进入办结程序 |
4 | 办结 | 1工作日 | 1.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整改通知书》; 2.对符合法规要求的,将考核表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 报送结果,流程结束。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转报国家工信部文件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69652978, 025-8366632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69652897,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