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遗失补办)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遗失补办)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0704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696785044Q200010704800003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和收费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696785044Q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1楼A14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固定,应该具备如下申请条件: 获得无线电台站设置许可、予以颁发无线电台执照的,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地面无线电台执照遗失补办申请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请下载空白表格,参照示范样表填写相关内容,申请人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需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需亲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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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申请人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法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者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个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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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办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需提供身份证或者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个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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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1工作日 根据预审结果,对不属于本事项受理范围或申报材料经补正依然缺失错误的,不予受理,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办结;予以受理,进入审查环节。
2 审查 0.7工作日 经过审查,认为应当予以许可的,给出许可建议;认为应当不予许可的,给出不予许可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进入决定环节。
3 决定 0.1工作日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认为审查意见不当的,可以退回审查环节。 进入办结环节。
4 办结 0.1工作日 经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予以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证照批文;经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办结。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地面无线电业务)
审批结果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地面无线电业务)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四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际电信联盟统一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序列,并对无线电台识别码进行编制和分配。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25-69652923,025-83666320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69652897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1楼A14窗口;
咨询方式
  • 025-69652923,025-8366632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69652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