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704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696785044Q2000107049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和收费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696785044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1楼A14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属于本许可事项范畴;2、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3、材料齐全。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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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进关设备的提货单、运单或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提货单、运单或合同,至少提供一个。 |
查看更多 | |
2 |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申报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请下载空白表格,参照示例样表填写相关内容,申请人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亲笔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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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申请人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法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者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个人身份证明。 |
查看更多 | |
4 |
经办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需提供身份证或者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个人身份证明。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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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根据预审结果,对不属于本事项受理范围或申报材料经补正依然缺失错误的,不予受理,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 | 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办结;予以受理,进入审查环节。 |
2 | 审查 | 3工作日 | 经过审查,认为应当予以许可的,给出许可建议;认为应当不予许可的,给出不予许可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 进入决定环节。 |
3 | 决定 | 3工作日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认为审查意见不当的,可以退回审查环节。 | 进入办结环节。 |
4 | 办结 | 2工作日 | 经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予以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证照批文;经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 本事项办结。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9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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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进行体育比赛、科学实验等活动,需要携带、寄递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其他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到海关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手续,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不需要批准的除外。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69652923,025-8366632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696528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