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320707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696785044Q2320707007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696785044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4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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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真实性承诺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材料需符合样表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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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引进设备已发货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申请人自行编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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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外资企业需附) |
其他 | 2份 | 必要 | 内资企业无需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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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免税设备的购置合同 |
其他 | 2份 | 必要 | 申请人自行编制材料 |
查看更多 | |
5 |
项目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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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免税申请表及申请免税的设备清单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材料需符合样表格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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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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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需要提供的说明材料(如产品性能、技术参数、设备使用用途等)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行编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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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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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2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2 | 审查 | 5工作日 | 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查 |
3 | 决定 | 3工作日 | 通过审查的,予以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文件 |
审批结果样本 | 文件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 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确认书,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等的项目审批单位出具,不得层层下放。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继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确认书。 【规范性文件】《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第一条第二款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69652831, 025-8366632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696527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