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31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MB151840XJ2000131012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MB151840XJ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委托各市局;南京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材料: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6、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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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原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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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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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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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技术资料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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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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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5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受理、不予受理、补正告知 |
2 | 审查 | 6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审查符合结果、基本符合、不符合 |
3 | 许可决定 | 3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许可、不予许可 |
4 | 发证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颁发证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 设定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12345、各市市场监管局;025-8366610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68952677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1) 省局依法设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的除最高等级以外的计量标准装置;(2)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装置;(3)省局授权建立的专项计量站的计量标准装置;(4)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装置;(5)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装置;(6)市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不具备能力考核上报省局组织考核的计量标准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