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31035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MB151840XJ2320131035002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MB151840XJ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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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媒体投放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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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产品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非专利技术等;如涉及转让或授权的还应提供授权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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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产许可文件;(产品注册证、产品备案凭证、产品注册批件;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生产许可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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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委托代理书》,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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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资料(营业执照;经授权同意作为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的授权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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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电子材料(广告图jpg格式、xml文件、信息采集表.视频、声音广告还需提供播放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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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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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8 |
《广告审查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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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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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2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同意、不同意、退回修改 |
2 | 核准 | 5工作日 | 符合广告审批条件 | 同意、不同意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广告,应当作出审查批准的决定,编发广告批准文号。 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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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条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四十八条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 【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十四条 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的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申请,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给予备案,在《药品广告审查表》上签注“已备案”,加盖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并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认为药品广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填写《药品广告备案意见书》,交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复核,并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药品广告备案意见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告知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与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裁定。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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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57项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实施机关为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附件:第357项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实施机关为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五十九条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四十八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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