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江苏省

1

到现场次数 

1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9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2400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MB1670014N2000724007000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伤残抚恤需要提交档案材料或原始医疗证明,相关档案材料或原始医疗证明中可能涉及军事敏感信息,不适合通过网上或者邮寄办理。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MB1670014N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90号405室
办理时间 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月1日—7月14日,10月1日—12月31日:上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第4、第5、第6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原始住院病历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2

个人档案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3

户口本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4

证件遗失证明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查看更多
5

个人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证明

其他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6

伤残人员证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 19工作日 1、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2、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2 审核 20工作日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3 决定 20工作日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决定是否评定(调整)伤残等级。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1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9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残疾军人证
审批结果样本 残疾军人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第十四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伤残证件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
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问:
残疾等级鉴定在哪里进行?
答:
一般退役军人到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进行鉴定;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问:
身上多处负伤,能否累计评残?
答:
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 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等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25—58502110;在线:http://tyjrswt.jiangsu.gov.cn/;信件: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优抚处收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58505829;在线:http://tyjrswt.jiangsu.gov.cn/;信件: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机关纪委收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省政府
电话
地址
网址
行政诉讼
部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
地址
网址
办理地点
  • 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90号405室
咨询方式
  • 电话:025—58502110;在线:http://tyjrswt.jiangsu.gov.cn/;信件: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优抚处收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58505829;在线:http://tyjrswt.jiangsu.gov.cn/;信件: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机关纪委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