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7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MB1G01800H2000107007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暂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MB1G01800H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1楼A14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生产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火规范》(GBJ16)、《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0、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安全评价,并达到安全级标准;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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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审批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按表格填写 |
查看更多 |
2 |
对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意见 |
其他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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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1工作日 | 申请人及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事项办事指南的要求。 | 申请人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本事项办事指南要求的,申请不成功;符合办事指南要求的,进入受理环节。 |
2 | 受理 | 2工作日 | 不属于民爆行政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发出一次性补正通知书;符合行政许可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不属于民爆管理行政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发出一次性补正通知书;符合行政许可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进入审查环节。 |
3 | 审查 | 15工作日 | 经过审查,认为应当予以许可的,给出许可建议;认为应当不予许可的,给出不予许可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 进入决定环节。 |
4 | 决定 | 1工作日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认为审查意见不当的,可以退回审查环节。 | 进入发证环节。 |
5 | 发证 | 1工作日 | 对予以行政许可的,发出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证照。 对不予许可的,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送达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结果后,行政许可流程结束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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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订)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69652836,025-8366632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69652897,025-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