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07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MB1G01800H2321007011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MB1G01800H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1楼A14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 拟废品销毁的应当登记造册,注明废品(废料)产生来源、产生原因、品种、规格、数量、条码(编码)信息、危险有害性。 2 有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可行的废品销毁实施方案,注明品种、规格、数量及拟实施的销毁办法、实施时间、实施单位、注意事项等。 3 负责废品销毁的单位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危险品生产单位具备该产品废品销毁的技术能力,爆破作业单位在场地许可的条件下,也可进行相应废品的销毁)。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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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销毁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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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销毁实施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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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拟销毁废品登记造册簿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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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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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第653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 第二十二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工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令第21号) 第九条进出口企业应当将获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等信息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69652836,025-8366632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69652779;025-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