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记录查询
江苏省

1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出入境记录查询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0903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10001294847203321009034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需要当面验证人证是否合一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此事项不收费。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南京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100012948472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大厅综合办理窗口;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173号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服务中心综合办理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7:30,法定节假日服务时间另行通知(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六9:00-17:00,法定节假日服务时间另行通知(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服务中心)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的通知》(公境【2011】3224号) 第四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公安边防总队、边防检查站和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以及审计、海关、税务、军队保卫等部门因公查询出入境记录的申请。 第八条 因私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应当由公民本人申请办理,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二),并交验本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办理,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户口薄原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经办人工作证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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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函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查询记录
审批结果样本 查询记录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的通知》(公境〔2011〕3224号) 第四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公安边防总队、边防检查站和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以及审计、海关、税务、军队保卫等部门因公查询出入境记录的申请。 第八条 因私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应当由公民本人申请办理,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二),并交验本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办理,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户口薄原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公安部关于执行<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一、严格限定因公查询范围。因公查询仅限《规定》确定的9个部门,不得擅自扩大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金融、商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对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外国警务部门等境外机构,港澳台有关部门提出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申请,由部出入境管理局处理,各级不得擅自办理;三、调整因私查询起始时间。自2014年4月1日起,因私出入境记录的查询时间由《规定》确定的 "近5年"调整为"2007年(含)以来"。对于查询2007年以前出入境记录的申请,可在受理后逐级请示部局处理,不得对公民推诿、搪塞。

  • 增补依据
  • 【行政法规】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的通知》(公境〔2011〕3224号) (公境〔2011〕3224号)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的通知》(公境〔2011〕3224号) 第四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公安边防总队、边防检查站和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以及审计、海关、税务、军队保卫等部门因公查询出入境记录的申请。 第八条 因私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应当由公民本人申请办理,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二),并交验本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办理,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户口薄原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公安部关于执行<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一、严格限定因公查询范围。因公查询仅限《规定》确定的9个部门,不得擅自扩大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金融、商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对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外国警务部门等境外机构,港澳台有关部门提出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申请,由部出入境管理局处理,各级不得擅自办理;三、调整因私查询起始时间。自2014年4月1日起,因私出入境记录的查询时间由《规定》确定的 "近5年"调整为"2007年(含)以来"。对于查询2007年以前出入境记录的申请,可在受理后逐级请示部局处理,不得对公民推诿、搪塞。

常见问题
问:
需要携带什么证件?
答:
本人身份证件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4001001001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110110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大厅综合办理窗口;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173号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服务中心综合办理窗口
咨询方式
  • 4001001001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