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3100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100MB153168X83000731002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100MB153168X8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A2厅A207-A216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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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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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质权合同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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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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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国(地区)的出质人、质权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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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登记通知书
审批结果样本 登记通知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提交材料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
提交材料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问: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答: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出质人、质权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5.外国(地区)的出质人、质权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注: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25-68505358;现场咨询: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A2厅A207-A216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监督电话:025-84648757;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96号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2室;监督投诉电话:12345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A2厅A207-A216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25-68505358;现场咨询: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A2厅A207-A216窗口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监督电话:025-84648757;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96号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2室;监督投诉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