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31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3000518992475300073100200002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宿迁市行政审批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300051899247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宿迁市便民方舟2号楼一楼大厅101、102、103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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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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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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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变更后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已关联可信电子证照(超管),可免提交。 |
查看更多 |
4 |
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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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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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1.申请人自备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发出补正告知;2.超管共享清单内电子证照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批人员运用可信电子证照(超管)系统,补齐补正;3.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
2 | 决定 | 1工作日 | 同意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登记通知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登记通知书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27-84396202,宿迁市洪泽湖路便民方舟2楼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27-84396578 宿迁市洪泽湖路便民方舟2号楼806室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宿迁市人民政府 |
电话 | 无 |
地址 | 无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27-82685075 |
地址 | 宿迁市湖滨新区玉兰路166号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