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东台市

0

到现场次数 

6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0500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81014396616A4321005005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东台市教育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81014396616A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东台市范公北路9号交通大厦教育局701室/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G03G04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等台账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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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评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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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85212003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85212350
办理地点
  • 东台市范公北路9号交通大厦教育局701室/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G03G04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 85212003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8521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