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收养登记证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1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1014396640T400071100400003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东台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1014396640T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东台市新民南路9号民政局服务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办理过收养登记证至今还维持现状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申请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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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收养登记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收养登记证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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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6896780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8967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