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1705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1014396659P4320117059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东台市城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1014396659P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城管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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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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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单位)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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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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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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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查看更多 |
6 |
告知承诺书 (仅适用自贸试验区和扩大试点地区范围)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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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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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0工作日 | ⑴ 申请人登陆江苏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或窗口获取申请表,准确填写相关信息 (2)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代办、网上申请(网址http://ycdt.jszwfw.gov.cn/)、邮寄(东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城管局窗口或云柜)、窗口申请(城管局窗口)”中的任一种进行申请。 | 受理 |
2 | 受理 | 0工作日 | 受理人员应初步查看网上或纸质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形式 --符合规定,给申请人发放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的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单; --不符合规定,电话或当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 受理通知书 |
3 | 审核 | 0工作日 | ⑴ 受理后,后台审批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⑵ 书面审查通过,通知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⑶ 审查不通过,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 无 |
4 | 现场勘查 | 0.5工作日 | 执法人员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出具现场勘查意见。 | 现场勘查意见表 |
5 | 决定 | 0工作日 | 后台审批人员根据现场勘验意见表,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6 | 送达 | 0.5工作日 | ⑴网上送达:申请人通过网上查询到申请事项办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邮寄送达或窗口自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审批许可决定书。 ⑵窗口签收:申请人接到窗口通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凭受理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到窗口领取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许可决定书。 | 文书送达回证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临时摊点设置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临时摊点设置证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5275211;信件: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城管局窗口;电子邮件:dtcgjsp@163.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5-85284285(城管局)、0515-85275270(政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