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编码 | 11320981014396712K4320417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1014396712K432041700200001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东台市水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1014396712K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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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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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令1988年第1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 增补依据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5289258 信件:东台市广场路6号农委大楼七楼供水办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5-852892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