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和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审批
东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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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和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审批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1901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81014396712K4321019012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东台市水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81014396712K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水务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具备不招标和邀请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申请办理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项目不招标和邀请招标申请文件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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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江苏省水利厅文件
审批结果样本 江苏省水利厅文件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其它特殊项目。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5-69890862信件:东台市广场路6号农委大楼招标办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5-85212213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办理地点
  •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水务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69890862信件:东台市广场路6号农委大楼招标办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5-8521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