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者的奖励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000809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1014396720E4000809005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戒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第7条规定,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东台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1014396720E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公安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戒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第7条规定,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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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奖励申报意见应当在相关集体和个人做出符合奖励条件的成绩后一个月内提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奖励申报意见,奖励审核、批准机关应当分别在收到奖励申报材料两个月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特殊情况下,应当及时完成奖励申报、审核、审批工作。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根据需要决定。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 第八条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申请人可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综合管理平台查询该事项的办理进程。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8000166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52752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