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09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1014396720E4321009003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需要采集现场照片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东台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1014396720E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政务服务分中心车辆管理分中心(东台市城东新区经一路(永宁汽车城南))/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公安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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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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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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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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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身体条件证明》(办理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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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2工作日 | 受理 |
2 | 审核 | 0.5工作日 | 审核 |
3 | 办结 | 0.3工作日 | 办结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1 |
收费项目名称 | 驾驶证补证、换证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 | ||
收费标准 | 10元/证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驾驶证补证、换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驾驶证补证、换证 ![]()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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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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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62号令)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529852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96122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52752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