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000512004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10143967551400051200400001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东台市司法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10143967551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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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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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https://js.12348.gov.cn/#/homepage/homepage?ticket=3cc86546952a0e9f45662547f30f7e9e&declarebm=11320925014387664M4322012026000&declareid=11320925014387664M432201202600001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515-85216483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5212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