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000864023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1014396798E400086402300001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东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1014396798E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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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第十七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与违反森检法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在封锁、消灭森检对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森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效益的; (四)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作出重要贡献的。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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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5211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