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000864026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1014396798E400086402600001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东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1014396798E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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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5277619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5211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