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保护风景名胜区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扬和奖励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320864001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1014396798E432086400100001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东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1014396798E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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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在保护风景名胜区工作中,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在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调查和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中做出贡献的; (三)在维护国家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同破坏风景资源的行为作斗争中做出贡献的。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5211367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5211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