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320820009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1561831381U432082000900001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东台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1561831381U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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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4号) 第八条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68000227 6800023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896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