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000524002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1MB19776061400052400200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东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1MB19776061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东台市金海东路12号政务服务退役军人服务分中心大厅窗口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五)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档案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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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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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 1 | 受理 | 0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 2 | 审核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 3 | 办结 | 0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办理时限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99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同意给付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 |
| 审批结果样本 |
同意给付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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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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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787号) 第一章第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所需经费,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六)是烈士子女的。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第八章第七十五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 咨询方式 | 051585398687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5398685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52752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