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24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1MB197760614000724007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东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1MB19776061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东台市金海东路12号政务服务退役军人服务分中心大厅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第4、第5、第6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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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始住院病历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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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个人档案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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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户口本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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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证件遗失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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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个人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证明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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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伤残人员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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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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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2 | 审核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3 | 办结 | 0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残疾军人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残疾军人证 ![]() |
- 设定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第十四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539869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