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验收,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政府信息化服务项目的审核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07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11014075900X4321007006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徐州市泉山区经济发展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11014075900X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52号泉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春秋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信息化工程项目的政府机关部门、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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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32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需提供材料齐全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暂无固定格式 |
审批结果样本 | 暂无固定格式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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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等制度。 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报告。 【规章】《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第二十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政府信息化服务项目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信息化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请建设政府信息化服务项目的主要依据。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6-83799277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85806051;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