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000523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11MB047668274000523005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徐州市泉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11MB04766827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52号泉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春秋冬季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30;夏季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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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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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收养证(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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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婚姻状况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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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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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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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残疾证(子女伤残的)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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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江苏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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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死亡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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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法定办结时限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6-8570017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85707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