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904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22014084217B400010904000007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沛县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22014084217B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1、正阳派出所:歌风路13号正阳派出所户籍室1号综合窗口。2、沛城派出所: 沛城城关北路1号沛城派出所户籍室1号综合窗口。3、新城区派出所:沛县阳光小区东门往北200米新城区派出所户籍室1号综合窗口。4、经济开发区派出所:经济开发区萧何道路与雨润道路交叉口开发区派出所户籍室1号综合窗口。5、以及各镇辖区派出所户籍室1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春秋冬季(10月1日至次年7月14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 2、公民户口迁移,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再集体户,后社区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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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居民户口簿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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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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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申请 | 1工作日 | 递交申请表受理申请 | 同意受理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二)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三)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 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二)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理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 (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四)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理需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身份的户口登记事项,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户口市内迁移 |
审批结果样本 | 户口市内迁移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6-6886619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68866192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请求调查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三、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四、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五、不满十六周岁的违法嫌疑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 六、聋哑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七、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八、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宣读。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原因。 九、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 十一、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严格执法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