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904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22014084217B4320109042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沛县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22014084217B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1、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汉邦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公安专区综合窗口4号 2、徐州市沛县Y024路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业务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春秋冬季(10月1日至次年7月14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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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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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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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已实现网络核验的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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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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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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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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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已实现网络核验的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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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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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申领 | 1工作日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发放牌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收费项目名称 |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申领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苏价服[2017]115号 | ||
收费标准 | 登记证书10元,号牌100元,行驶证10元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申领 |
审批结果样本 |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申领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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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6-68866074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896108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