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县区学校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000805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22014084663T400080500700002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沛县教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22014084663T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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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及其它专职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要有利于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于鼓励教师教书育人。在评定职称、职级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实绩应做为重要条件予以考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 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高中阶段评选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可获得普通高等学校保送生资格。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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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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