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
沛县

0

到现场次数 

6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3100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322014085228N400013100400002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322014085228N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沛县汉邦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东三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变更那一项填写对应那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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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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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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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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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审核 0.1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 办理 0.2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 办结 0.5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核准通知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
审批结果样本 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6-69090876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68869836
办理地点
  • 沛县汉邦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东三楼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6-69090876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68869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