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31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22014085228N400013100400003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22014085228N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沛县汉邦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东三楼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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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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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清税证明(已开通在线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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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核 | 0.1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无 |
2 | 办理 | 0.2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无 |
3 | 办结 | 0.3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核准通知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登记通知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登记通知书 ![]() |
- 设定依据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经济开发区分局0516-68919395 张庄分局0516-89875315 魏庙分局0516-89852987 张寨分局0516-89805556 鹿楼分局0516-89781315 敬安分局0516-89778829 安国分局0516-89999315 沛城分局0516-89635737 龙固分局0516-89926267 大屯分局0516-6816200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68869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