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的行政处理
邳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10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的行政处理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1400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382014097421F4321014006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382014097421F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邳州市建设北路3号;208室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受理条件:

    通过投诉举报、主动监察、上级交办转办、其他来源等渠道产生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经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或检查后,查实用人单位存在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0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给予劳动者工资损失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赔偿。 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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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邳州市建设北路3号;2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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