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入境、出境查验准许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6302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8201409815XF4000763021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邳州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8201409815XF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安专区综合窗口21-24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00,下午13:00-17:0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外国人入境,出境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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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使外国人入境,出境查验准许审批表 |
审批结果样本 | 使外国人入境,出境查验准许审批表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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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监督方式?
答:
0516-86253005,邳州市运河镇花园路66号政务服务中心7楼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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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16-86253007,邳州市运河镇花园路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安出入境21、22、23、24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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