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9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82014098299B4321019006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邳州市水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82014098299B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社会投资专区综合窗口2窗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时上午08:3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此事项不需要受理条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拆除爆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备案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
3 |
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4 |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备案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5 |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江苏省水利厅文件 |
审批结果样本 | 江苏省水利厅文件 |
- 设定依据
-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第九条第一款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http://223.113.54.84:8089/xzzwdt/epointzwdt/pages/onlinedeclaration_js/onlinedeclaration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6-86288310;现场投诉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