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
邳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9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4003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382MB0569475F400011400300104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邳州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382MB0569475F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30-31号社会事业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一)举办者。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二)组织管理。依法设立理(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良好的信用状况,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熟悉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办学场地。通过自有场地办学应当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租用场地办学应当提供合法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办学场地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2/3,同一培训时段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防疫、环保等安全要求。 (四)师资力量。专职教师原则上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线下培训每班次师生比原则上不得低于1:40,每个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原则上应当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训课教师各1名,其中理论课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实训课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五)经费保障。举办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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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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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册的证明材料;行政管理人员的证件、证书、证明复印件以及聘用协议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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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的证明文件

其他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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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用作办公、培训的场地证明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其他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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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其他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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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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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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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及证明文件

其他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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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2工作日 材料齐全,同意受理。 受理
2 审核 0.2工作日 审核 审核
3 批准 0.2工作日 批准 批准
4 办结 0.2工作日 办结 办结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
审批结果样本 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举办者具备什么条件?
答: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净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两人以上,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本市户籍。 2、学校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本市户籍。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
问:
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经费和财务要求
答:
"1、办学经费必须是非国家财政经费,经费来源要保证稳定、可靠。 2、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不低于4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20万元、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培训项目需要设备较多的,固定资产应达到50元以上)。注册资金、固定资产由法定机构出具验资报告、评估报告。 3、学校必须实行独立的财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
问:
学校规模、场所、设施、设备条件:
答:
"1、办学规模: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办学场所: (1)培训场所:必须有办学规模相适应,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所有权证书,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属租赁的,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并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审批机关报送新的租赁协议。 (2)办公场所:必须有工作人员办公用房。 (3)实习操作场所: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4)住宿场所:招收住校学生的,其住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并具备食宿、医疗及安全保障条件。 3、设施、设备: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实习设备一般应保证2-6人一台套。 "
问:
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答:
"1、学校理事会: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聘任校长,要求专职,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教学管理人员:人员数量与办学规模匹配,大专以上学历或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以上毕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3、学校教学人员: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人数要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任课教师应持有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2名以上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基本条件, "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6-86288346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86288310
办理地点
  • 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30-31号社会事业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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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86288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