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
邳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6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3100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382MB0569475F400013100400002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邳州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382MB0569475F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19-22号市场经济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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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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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关一开”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等。 住所的房屋性质属于住宅类的,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使用证明应当载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及门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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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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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核准 0.5工作日 符合法定形式 通知书
2 受理 0.5工作日 符合法定形式 通知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
审批结果样本 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可以邮寄材料吗
答:
可以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6-69893851、现场咨询(各市场分局)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督查科 电话0516-86288310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地点
  • 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19-22号市场经济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0516-69893851、现场咨询(各市场分局)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督查科 电话0516-86288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