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1605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82MB1794391X4320116058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82MB1794391X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邳州市花园路环境监察大队2楼202室 |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00,下午13:00-17:0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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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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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5工作日 | 符合法定规定 | |
2 | 办结 | 0.5工作日 | 符合法定规定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结果名称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6-86999090,邳州市环保局长江路行政中心12号楼3楼309室,邳州市花园路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8楼809集成办公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86278580,邳州市环保局长江路行政中心12号楼3楼309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