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变更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1605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82MB1794391X432011605800003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需要现场勘查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82MB1794391X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邳州市政务服务大厅5楼,花园路57号环境监察大队二楼201室污染源监督管理科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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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邳州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企业需盖章、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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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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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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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审核办结 | 1工作日 | 无 | 无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结果名称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哪一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答:
根据《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 各省级环保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证审批工作。又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管理等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51号),自2016年3月1日起,除环办函〔2014〕551号规定由省环保厅审批事项外,原由省环保厅审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期满换证事项均下放至省辖市环保局审批。
问: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何时办理变更手续?
答: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问:
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有效期满后,何时办理换领手续?
答:
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问: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哪些情况下需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污染源监督管理科0516-6702180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污染源监督管理科0516-67021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