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501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82MB192264804000115014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82MB1922648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邳州市政务服务大厅5楼综合窗口;邳州市恒山北路32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科419室 | ||
办理时间 | 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 春秋冬季(10月8日-7月14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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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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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标注拟开发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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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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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窗口发件 | 0.2工作日 | 职权: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 送达审批结果 |
2 | 审批审核 | 0.1工作日 | 职权:负责对审查意见进行复核。 责任:对适用法律准确、办理意见合法负责;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到位负责。 | 批准办理结果 |
3 | 经办审核 | 0.1工作日 | 职权: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责任:对办理依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办理意见合法负责。 | 提出办理意见 |
4 | 受理审核 | 0.5工作日 | 职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责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负责。 真实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完整性:审查材料齐全,内容完整。 时效性:申请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 | 出具受理单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批准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通知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批准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通知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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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审查怎么办理?
答:
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审查尚无办件,服务表格待定,如有办理,请咨询0516-80282785.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电话:86263653;地址:邳州市恒山北路32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科419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86263668;监督投诉电话: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