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32071400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0001428993303320714008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淮安市人社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00014289933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淮安翔宇大道15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14:00~17:30(夏季)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缴费基数申报表 |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养老保险业务申报表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十条第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常见问题
问:
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和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包括哪些项目?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单位工资总额为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7-8367119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12333;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苏政发【2015】89号文;淮政发【2016】128号文 |
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