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或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行政处理
淮安市
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或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行政处理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14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80001428993303321014001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800014289933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习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习学生加付赔偿金。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7-83659081、83659082、8367711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3888766